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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

自2018年3月1日起,在香港成立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在其事存重要控制人登。本文扼要介新布的《公司例》 第12部2A分部,有重要控制人登的要求,以及其主要影。

用性

新的修用於根《公司例》成立的所有公司,不是股份或保有限公司,是限公司,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(即在香港登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)和上市公司。

法例要求

重要控制人登必存放在相公司的香港事或其他在香港境的地方,公司必通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的地。新法主要要求相公司:

  • 1.在公司的事或指定地存放重要控制人登(“SCR“);
  • 2.取合理步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,包括出通知取所需的料;
  • 3.在SCR中填其重要控制人的料;
  • 4.更新SCR中所需的料; 及向法人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。

引入些新措施的原因,是了提高香港公司的益有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及反恐怖分子融方面的。因此,值得注意的是,SCR只供法人查,其中包括香港警方,公司,廉政公署,等人等,亦不用於上市公司。


根新法,公司必在SCR上填重要控制人的姓名,地址,身份,成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等料。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。些要求都不,是如何定是重要控制人。


在上,新法律定了五件,如果符合其中之一,那人就是一重要控制人:


  • 人直接或接持有公司25%以上的已行股份;或如公司有股本,人直接或接持有分公司25%以上的本或分享公司25%以上的利的利;
  • 人直接或接持有公司25%以上的表;
  • 人直接或接持有委任或免公司董事局的半董事的利;
  • 人有利或上公司或行使重大影力或控制;
  • 人有利或上某信或商的活或行使重大影力或控制,而信或商不是法人,但信的受人或商的成,就公司而言符合首4件中的任何1件

公司取合理步,以定其重要控制人。有步包括公司的成登、章程、股或其他相,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(1)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(2)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出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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