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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8年3月1日起,在香港 成立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 在其 事 存重要控制人登 。本文 扼要介 新 布的《公司 例》 第12部2A分部,有 重要控制人登 的要求,以及其主要影 。
新的修 用於根 《公司 例》成立的所有公司,不 是股份或 保有限公司, 是 限公司,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(即在香港登 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)和上市公司。
重要控制人登 必 存放在相 公司的香港 事 或其他在香港境 的地方,公司必 通 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 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 的地 。新法主要要求相 公司:
引入 些新措施的原因,是 了提高香港 公司的 益 有 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 及反恐怖分子融 方面的 。因此,值得注意的是,SCR只供 法人 查 ,其中包括香港警方,公司 ,廉政公署, 等人 等,亦不 用於上市公司。
根 新法,公司必 在SCR上填 重要控制人的姓名,地址,身份 ,成 控制人的日期以及 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 等 料。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。 些要求都不 , 是如何 定 是重要控制人。
在 上,新法律 定了五 件,如果符合其中之一 ,那 人就是一 重要控制人:
公司 取合理步 ,以 定其重要控制人。有 步 包括 公司的成 登 、 章程 、股 或其他相 ,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(1)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(2)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 出通知。